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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股)公司「myfone購物網站門市取貨」條款
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條款 甲方: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 乙方: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業已簽訂「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乙方為使雙方合作能獲取更大利益,已建置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經評估後願申請加入本服務,並承諾依所選取之本服務型態遵守以下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壹、甲方加入本服務,需就【myfone直營門市取貨】(以下簡稱「myfone門市取貨」)或【myfone直營門市取貨+7-11門市取貨】二擇一。 貳、本服務類型一:myfone門市取貨 一、適用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 (一)商品種類: 1.不得為食品、冷凍、易碎、易腐、具汙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 2.不得為菸、酒、醫療類、情色類、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具易燃或揮發或腐蝕性或有毒性之物品。 3.不得為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屬違禁類之物品。 4.不得放置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貴重物品。 5.倘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致生任何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二)商品外包裝材積: 1.以1材為限:即外包裝之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90公分,且任一單邊長度不得超過45公分。 2.單件商品(含外包裝)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含)。 3.倘商品外包裝超出以上規範,則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並由甲方通知乙方取回,倘因此造成之費用及支出,概由甲方自行負擔(包含倘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亦由甲方全權負責)。 (三)包裝方式 1.倘因甲方未做適當包裝,造成商品破損,由甲方自行負責。倘因此造成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甲方負責賠償。 2.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需完整密封,不得使用透明包材。 3.商品封口處需黏緊,封口處未黏緊易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為確保商品安全及避免後續爭議,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商品封口處未黏緊之商品。 4.每件包裹上僅可有1張出貨標籤(含驗收條碼,出貨標籤格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倘甲方使用舊包裹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撕除,否則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 5.請勿將1件以上商品以膠帶或繩索捆綁或捆包(建議捆包方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 6.商品應依規定黏貼乙方要求之出貨標籤,倘因未黏貼出貨標籤或未黏貼妥當致脫落或致無法刷讀,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該商品。 7.每筆訂單商品請勿併包出貨,倘因此造成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未依「適用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規定備妥商品致myfone門市拒絕收受商品,因此致生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二、出貨及退貨流程 (一)甲方於接獲SCM平台訂單通知(以下簡稱「訂單通知」)後,甲方除應依雙方已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及既有約定遵守出貨及退貨作業外,就消費者選擇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甲方承諾依本服務條款規定及「myfone門市取貨作業說明」執行出貨及退貨作業。 (二)甲方就每件已成立之訂單商品應依規定於SCM平台按壓出貨,並應依規定黏貼妥出貨標籤再出貨。 (三)甲方應就已至SCM系統按壓出貨之商品,於按壓出貨之翌日起算2個工作天內於每日12:00~18:00自行送達至指定myfone門市。 (四)甲方將商品依規定期限送達指定myfone門市,經指定myfone門市讀取出貨標籤無誤後,該商品即屬出貨完成無誤。 (五)指定myfone門市於收受商品之翌日起算7日,倘消費者未至指定myfone門市領取商品,乙方將委由指定物流將商品送回甲方,甲方不得拒收;甲方並承諾支付乙方委由指定物流將商品送回甲方所產生之物流費用(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 (六)甲方將商品送達指定myfone門市,亦經指定myfone門市讀取出貨標籤無誤: 1.倘該商品遺失並經雙方確認係可歸責於myfone門市時,乙方將依甲方報品之成本賠償予甲方。 2.倘該商品因消費者7日未取、退回至甲方後,甲方舉證該商品確有毀損情況時,由雙方另行協議處理方式。 參、本服務類型二:7-11門市取貨 一、適用7-11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 (一)商品種類: 1.不得為食品、冷凍、易碎、易腐、具汙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 2.不得為菸、酒、醫療類、情色類、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具易燃或揮發或腐蝕性或有毒性之物品。 3.不得為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屬違禁類之物品。 4.不得放置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貴重物品。 5.倘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致生任何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二)商品外包裝材積: 1.以1材為限:即外包裝之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90公分,且任一單邊長度不得超過45公分。 2.單件商品(含外包裝)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含)。 3.倘商品外包裝超出以上規範,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得拒絕收受,並由甲方通知乙方取回,倘因此造成之費用及支出,概由甲方自行負擔(包含倘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亦由甲方全權負責)。 (三)包裝方式 1.倘因甲方未做適當包裝,造成商品破損,由甲方自行負責。倘因此造成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甲方負責賠償。 2.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需完整密封,不得使用透明包材。 3.商品封口處需黏緊,封口處未黏緊易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為確保商品安全及避免後續爭議,大智通得拒絕收受商品封口處未黏緊之商品。 4.每件商品包裝上僅可有1張出貨標籤(含驗收條碼,出貨標籤格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倘甲方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撕除,否則大智通得拒絕收受。 5.請勿將1件以上商品以膠帶或繩索捆綁或捆包。(建議捆包方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 6.商品應依規定黏貼乙方要求之出貨標籤,倘因未黏貼出貨標籤或未黏貼妥當致脫落或致無法刷讀,大智通得拒絕收受該商品。 7.每筆訂單商品請勿併包出貨,倘因此造成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未依「適用7-11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規定備妥商品致大智通拒絕收受商品,因此致生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二、出貨及退貨流程 (一)甲方於接獲SCM平台訂單通知(以下簡稱「訂單通知」)後,甲方除應依雙方已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及既有約定遵守出貨及退貨作業外,就消費者選擇7-11門市店取之商品,甲方承諾依本服務條款規定及「7-11門市取貨作業說明」執行出貨及退貨作業。 (二)甲方就每件已成立之訂單商品應依規定於SCM平台按壓出貨,並應依規定黏貼妥出貨標籤再出貨。 (三)甲方應就已至SCM系統按壓出貨之商品,於翌日(限工作日)09:00~14:00自行送達大智通指定處所,逾時送達大智通可拒絕收受,並視為遲延。 (四)甲方瞭解並接受大智通收受甲方送達之商品後並非當場立即進行驗收作業,大智通係於每日(週一~週六,不含國定例假日)完成驗收後,通知乙方驗收結果,乙方每日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遭驗退商品之單號及應送達而未送達商品之單號,甲方應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被驗退商品,倘甲方未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被驗退商品,由大智通將甲方被驗退商品退回甲方處所,甲方不得拒絕收受,甲方就因此產生之物流費用應當場支付給大智通,甲方不得拒絕,倘甲方未支付該筆物流費用,乙方將逕自應付甲方帳款中扣除(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五)大智通將商品配達至指定7-11門市: 1.「大智通將商品配達至指定7-11門市」所產生之物流保管費用每件為新台幣52元整,由甲方負責支付(由乙方先支付給大智通、乙方每月再與甲方結算);產生上開物流費用之時間點為:大智通就甲方送達至大智通之商品確認完成驗收不予驗退時。 2.每件商品到店之翌日起算7日,倘消費者仍未至7-11門市領取商品, 則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乙方將每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逾期未領商 品,甲方應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 3.倘甲方逾期未自行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大智通將退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至甲方處所,甲方不得拒絕收受,甲方就因此產生之物流費用應當場支付給大智通,甲方不得拒絕,倘甲方未支付該筆物流費用,乙方將逕自應付甲方帳款中扣除(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4.乙方承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9月5日就「大智通將商品送達指定7-11門市所產生之物流費用」提供每件新台幣42元整之優惠價;優惠價生效時點同「二、(五)、1」規定、為產生物流費用時。 (六)商品於運送過程倘發生遺失或毀損情事時,由雙方就個案另行協議處理方式。 肆、其他重要規範 一、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甲方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將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之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二、乙方有權隨時就本服務條款內容為變更,並於SCM平台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為變更通知(乙方需於公告或電子郵件內載明變更生效日),倘甲方於前述方式之變更通知之翌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提出異議者,視為已同意本服務條款之變更,雙方無庸再簽訂增補協議書;甲方應隨時注意SCM平台公告或乙方電子郵件之通知。 三、甲方同意,倘申請加入本服務後,多次違反本服務條款,並經乙方評估甲方不適合再繼續本服務時,乙方可隨時要求甲方退出本服務,並以SCM平台或電子郵件通知退出本服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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