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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供應商您好!請先行填寫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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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股)公司「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管理平台(Supply Chain management)」規範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灣大哥大」)「myfone購物網站」之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行號或獨資商號,下簡稱「供應商」),均承諾遵守本「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管理平台(Supply Chain management)」規範(以下簡稱「SCM平台規範」)及台灣大哥大其他相關規範。所有供應商皆應依台灣大哥大規定申請並取得登入「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管理平台(Supply Chain management)」(以下簡稱「SCM平台」)之權限與資格,且與台灣大哥大簽妥「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後始得正式成為台灣大哥大SCM平台之供應商。 一、SCM平台規範之修訂 台灣大哥大有權隨時就SCM平台規範內容為任何修訂,供應商同意無條件接受,不得因此而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台灣大哥大就SCM平台規範之修訂將公告於SCM平台上,不另行個別通知。 二、SCM平台登入流程 供應商需先授權乙位員工(即主要聯絡人)依台灣大哥大規定登入SCM平台並完成以 下事項: 1.輸入完整且真實之資料(主要聯絡人資料及供應商資料)。 2.上傳台灣大哥大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檔(【台灣大哥大集團廠商領款及匯款同意書】&【匯款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授權書】&【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動態密碼(Token)使用申請單】&【變更事項登記表】)。 3.應於上傳上開資料檔之翌日起算5個工作天內將上開應檢附之書面資料(需加蓋最新經濟部登記在案之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鑑章)寄達至台灣大哥大指定收件人,經台灣大哥大收到供應商資料並全部檢視無誤後,台灣大哥大將會核發主要聯絡人登入SCM平台之密碼;供應商應配合台灣大哥大於核發主要聯絡人登入SCM平台之密碼前,進行實地訪查作業。 4.台灣大哥大經審查供應商資格確實無誤後,即會寄發「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予供應商,供應商應於收到台灣大哥大所寄發「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之翌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將「供應商合作契約書」正本用印完妥並寄達至台灣大哥大指定收件人。 5.供應商未依台灣大哥大規定將「供應商合作契約書」正本用印完妥並寄達至台灣大哥大指定收件人,則無法取得登入SCM平台之「Token」;倘供應商於台灣大哥大寄發「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後逾20個工作天仍未將「供應商合作契約書」正本用印完妥並寄達至台灣大哥大指定收件人,則台灣大哥大有權取消該供應商資格之申請。 三、供應商之保證與同意 (一)供應商(以下所稱供應商皆包含供應商之人員)保證其於SCM平台上所登錄或提供之各項資料皆為真實,倘供應商登錄或提供之資料嗣後有變更時,應隨時依台灣大哥大規定進行變更。倘台灣大哥大發現供應商所登錄/提供之資料有不實或原登錄/提供之資料已有變更而未依台灣大哥大規定申請變更時,台灣大哥大除有權取消/暫停供應商使用SCM平台之一部或全部權限外,並得將供應商列為台灣大哥大拒絕往來廠商,倘供應商因此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造成任何損害,供應商並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概與台灣大哥大無關。 (二)供應商保證妥善保管登入SCM平台之帳號、密碼及Token。 (三)供應商保證以業經台灣大哥大核可(發)之帳號、密碼及Token登入SCM平台之所有行為,及/或供應商及其授權人員與台灣大哥大人員間進行往來之所有行為,均由供應商負全部責任或連帶責任;倘供應商發現任一組帳號、密碼及Token有遭人非法使用或有異常使用,或有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台灣大哥大,惟於台灣大哥大取消或暫停供應商該組帳號、密碼及Token登入SCM平台及/或與台灣大哥大人員間進行往來聯繫之權限前,供應商仍應就以該組帳號、密碼及Token登入SCM平台及/或與台灣大哥大人員間進行往來聯繫所為之一切行為負全部責任,台灣大哥大不負擔任何法律或賠償責任。 (四)供應商同意於SCM平台上所登錄/提供之各項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公司資料及供應商已授權之員工個人資料等),台灣大哥大及關係企業於合理及合法範圍內就上揭資料得為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之。 四、保密義務 供應商因使用SCM平台而知悉或取得與台灣大哥大(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關係企業(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客戶及/或其他第三人資料之各類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下簡稱「重要資料」),供應商負有絕對保密義務,未經台灣大哥大事前書面同意,絕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做為與台灣大哥大SCM平台業務無關之使用,倘有違反,除應賠償台灣大哥大(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關係企業(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客戶及/或其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外,倘重要資料係有關台灣大哥大(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關係企業(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客戶及/或其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另需就每筆個人資料加計賠償新台幣2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本保密義務永久有效。 五、其他重要約定 (一)SCM平台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均屬台灣大哥大或其合法權利人所有,未經台灣大哥大或合法權利人事前書面授權或同意前,供應商不得擅自下載、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 (二)倘SCM平台因故發生全部或一部無法正常使用、資料傳輸或儲存發生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篡改及/或偽造各式資料等各種影響SCM平台正常運作之情況時,供應商不得向台灣大哥大為任何請求或主張,台灣大哥大亦不負任何賠償/補償責任。 (三)倘經台灣大哥大認定供應商有違反SCM平台規範或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使用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冒用他人名義使用SCM平台、侵害/妨害他人商譽、營業秘密或其他任何權利、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利用SCM平台為任何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等)發生時,台灣大哥大得不經催告逕行限制或取消供應商使用SCM平台之權限,供應商絕無異議,且不得向台灣大哥大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供應商因前揭行為致台灣大哥大(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關係企業(含其人員)及/或台灣大哥大客戶及/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供應商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 (四)倘供應商之人員有違反本SCM平台規範之任何規定,不論該人員及/或該人員之違反行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供應商皆應與其人員負連帶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等)。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myfone購物網站門市取貨」條款
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條款 甲方: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 乙方: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業已簽訂「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乙方為使雙方合作能獲取更大利益,已建置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經評估後願申請加入本服務,並承諾依所選取之本服務型態遵守以下myfone購物網站之門市取貨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壹、甲方加入本服務,需就【myfone直營門市取貨】(以下簡稱「myfone門市取貨」)或【myfone直營門市取貨+7-11門市取貨】二擇一。 貳、本服務類型一:myfone門市取貨 一、適用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 (一)商品種類: 1.不得為食品、冷凍、易碎、易腐、具汙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 2.不得為菸、酒、醫療類、情色類、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具易燃或揮發或腐蝕性或有毒性之物品。 3.不得為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屬違禁類之物品。 4.不得放置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貴重物品。 5.倘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致生任何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二)商品外包裝材積: 1.以1材為限:即外包裝之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90公分,且任一單邊長度不得超過45公分。 2.單件商品(含外包裝)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含)。 3.倘商品外包裝超出以上規範,則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並由甲方通知乙方取回,倘因此造成之費用及支出,概由甲方自行負擔(包含倘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亦由甲方全權負責)。 (三)包裝方式 1.倘因甲方未做適當包裝,造成商品破損,由甲方自行負責。倘因此造成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甲方負責賠償。 2.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需完整密封,不得使用透明包材。 3.商品封口處需黏緊,封口處未黏緊易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為確保商品安全及避免後續爭議,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商品封口處未黏緊之商品。 4.每件包裹上僅可有1張出貨標籤(含驗收條碼,出貨標籤格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倘甲方使用舊包裹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撕除,否則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 5.請勿將1件以上商品以膠帶或繩索捆綁或捆包(建議捆包方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 6.商品應依規定黏貼乙方要求之出貨標籤,倘因未黏貼出貨標籤或未黏貼妥當致脫落或致無法刷讀,myfone門市得拒絕收受該商品。 7.每筆訂單商品請勿併包出貨,倘因此造成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未依「適用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規定備妥商品致myfone門市拒絕收受商品,因此致生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二、出貨及退貨流程 (一)甲方於接獲SCM平台訂單通知(以下簡稱「訂單通知」)後,甲方除應依雙方已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及既有約定遵守出貨及退貨作業外,就消費者選擇myfone門市取貨之商品,甲方承諾依本服務條款規定及「myfone門市取貨作業說明」執行出貨及退貨作業。 (二)甲方就每件已成立之訂單商品應依規定於SCM平台按壓出貨,並應依規定黏貼妥出貨標籤再出貨。 (三)甲方應就已至SCM系統按壓出貨之商品,於按壓出貨之翌日起算2個工作天內於每日12:00~18:00自行送達至指定myfone門市。 (四)甲方將商品依規定期限送達指定myfone門市,經指定myfone門市讀取出貨標籤無誤後,該商品即屬出貨完成無誤。 (五)指定myfone門市於收受商品之翌日起算7日,倘消費者未至指定myfone門市領取商品,乙方將委由指定物流將商品送回甲方,甲方不得拒收;甲方並承諾支付乙方委由指定物流將商品送回甲方所產生之物流費用(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 (六)甲方將商品送達指定myfone門市,亦經指定myfone門市讀取出貨標籤無誤: 1.倘該商品遺失並經雙方確認係可歸責於myfone門市時,乙方將依甲方報品之成本賠償予甲方。 2.倘該商品因消費者7日未取、退回至甲方後,甲方舉證該商品確有毀損情況時,由雙方另行協議處理方式。 參、本服務類型二:7-11門市取貨 一、適用7-11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 (一)商品種類: 1.不得為食品、冷凍、易碎、易腐、具汙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 2.不得為菸、酒、醫療類、情色類、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具易燃或揮發或腐蝕性或有毒性之物品。 3.不得為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屬違禁類之物品。 4.不得放置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貴重物品。 5.倘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致生任何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二)商品外包裝材積: 1.以1材為限:即外包裝之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90公分,且任一單邊長度不得超過45公分。 2.單件商品(含外包裝)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含)。 3.倘商品外包裝超出以上規範,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得拒絕收受,並由甲方通知乙方取回,倘因此造成之費用及支出,概由甲方自行負擔(包含倘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亦由甲方全權負責)。 (三)包裝方式 1.倘因甲方未做適當包裝,造成商品破損,由甲方自行負責。倘因此造成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甲方負責賠償。 2.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需完整密封,不得使用透明包材。 3.商品封口處需黏緊,封口處未黏緊易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為確保商品安全及避免後續爭議,大智通得拒絕收受商品封口處未黏緊之商品。 4.每件商品包裝上僅可有1張出貨標籤(含驗收條碼,出貨標籤格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倘甲方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撕除,否則大智通得拒絕收受。 5.請勿將1件以上商品以膠帶或繩索捆綁或捆包。(建議捆包方式請詳見供應商作業手冊) 6.商品應依規定黏貼乙方要求之出貨標籤,倘因未黏貼出貨標籤或未黏貼妥當致脫落或致無法刷讀,大智通得拒絕收受該商品。 7.每筆訂單商品請勿併包出貨,倘因此造成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未依「適用7-11門市取貨之商品規範」規定備妥商品致大智通拒絕收受商品,因此致生任何損失或消費者客訴時,概由甲方負責。 二、出貨及退貨流程 (一)甲方於接獲SCM平台訂單通知(以下簡稱「訂單通知」)後,甲方除應依雙方已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及既有約定遵守出貨及退貨作業外,就消費者選擇7-11門市店取之商品,甲方承諾依本服務條款規定及「7-11門市取貨作業說明」執行出貨及退貨作業。 (二)甲方就每件已成立之訂單商品應依規定於SCM平台按壓出貨,並應依規定黏貼妥出貨標籤再出貨。 (三)甲方應就已至SCM系統按壓出貨之商品,於翌日(限工作日)09:00~14:00自行送達大智通指定處所,逾時送達大智通可拒絕收受,並視為遲延。 (四)甲方瞭解並接受大智通收受甲方送達之商品後並非當場立即進行驗收作業,大智通係於每日(週一~週六,不含國定例假日)完成驗收後,通知乙方驗收結果,乙方每日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遭驗退商品之單號及應送達而未送達商品之單號,甲方應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被驗退商品,倘甲方未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被驗退商品,由大智通將甲方被驗退商品退回甲方處所,甲方不得拒絕收受,甲方就因此產生之物流費用應當場支付給大智通,甲方不得拒絕,倘甲方未支付該筆物流費用,乙方將逕自應付甲方帳款中扣除(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五)大智通將商品配達至指定7-11門市: 1.「大智通將商品配達至指定7-11門市」所產生之物流保管費用每件為新台幣52元整,由甲方負責支付(由乙方先支付給大智通、乙方每月再與甲方結算);產生上開物流費用之時間點為:大智通就甲方送達至大智通之商品確認完成驗收不予驗退時。 2.每件商品到店之翌日起算7日,倘消費者仍未至7-11門市領取商品, 則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乙方將每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逾期未領商 品,甲方應於承諾之指定日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 3.倘甲方逾期未自行至大智通指定處所取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大智通將退回消費者未領取商品至甲方處所,甲方不得拒絕收受,甲方就因此產生之物流費用應當場支付給大智通,甲方不得拒絕,倘甲方未支付該筆物流費用,乙方將逕自應付甲方帳款中扣除(物流費用及支付方式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TWM指定物流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4.乙方承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9月5日就「大智通將商品送達指定7-11門市所產生之物流費用」提供每件新台幣42元整之優惠價;優惠價生效時點同「二、(五)、1」規定、為產生物流費用時。 (六)商品於運送過程倘發生遺失或毀損情事時,由雙方就個案另行協議處理方式。 肆、其他重要規範 一、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甲方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將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之附件「商品銷售推廣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二、乙方有權隨時就本服務條款內容為變更,並於SCM平台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為變更通知(乙方需於公告或電子郵件內載明變更生效日),倘甲方於前述方式之變更通知之翌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提出異議者,視為已同意本服務條款之變更,雙方無庸再簽訂增補協議書;甲方應隨時注意SCM平台公告或乙方電子郵件之通知。 三、甲方同意,倘申請加入本服務後,多次違反本服務條款,並經乙方評估甲方不適合再繼續本服務時,乙方可隨時要求甲方退出本服務,並以SCM平台或電子郵件通知退出本服務日期。
同意遵守上述(myfone購物網站供應商管理平台規範、門市取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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