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核定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接取網際網路(簡稱行動上網)、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 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終端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三)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四)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以上相互通信。 (五)簡訊服務:乙方利用行動等終端設備,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加值服務:由甲方或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語音、音樂、圖鈴、遊戲、影視、生活資訊、電子書、情報資訊、位址資訊、數據傳輸、行動商務等服務。 (七)漫遊電信服務:指甲方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得提供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乙方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準。 涵蓋資訊隨乙方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 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註:下載速率以測一百次之平均值,GSM GPRS 不小於 10kbps、WCDMA 3G 不小於 64kbps、WCDMA 3.5G 不小於 300kbps)。 為符合公平使用原則,於乙方使用超過雙方約定之上網量時,經雙方合意得採取降速或暫停使用措施。 本業務語音服務當採用 CSFB 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 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甲方網站。 |